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教科文卫工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自1991年12月16日颁布施行以来,对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修订。即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科文卫工委审查认为,以上修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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