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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8年09月2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9 17 日下午 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 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市的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在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草案之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将草案送省法制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协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研究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 9 18 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法制办、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此外,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做好其所招聘的驾驶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建议条例增加规定,对未依法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以罚款。

鉴于以上意见不涉及合法性审查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由其研究处理。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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