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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邮政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 2011 年立法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 海南省邮政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维护用户、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我省邮政管理地方性法规 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工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 对邮政企业的年度考核和评议

《条例(草案)》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议,但没有明确考核和评议的标准和相应的奖惩措施。这样容易造成邮政管理部门考核和评议的随意性,也难以对邮政企业起到约束作用。同时,年度考核和评议是单位内部较常用的管理措施,将其规定为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的管理措施,应当考虑是否符合 政企分开的邮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建议条例对这一内容不作规定。

二、关于邮政发展的规划管理

为了促进邮政业的发展,保障 邮政普遍服务,建议在 《条例(草案)》 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关于 按址投递

《条例(草案)》 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 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新用户,应当由新用户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按址投递是邮政企业投递邮件的一种方式。根据《邮政法》的有关规定,在具备按址投递条件时,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投递,用户没有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的义务。 《条例(草案)》 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要求 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新用户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必要。建议将这一句修改为:新单位或者原有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的,应当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四、关于 信报箱的代为设置

《条例(草案)》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逾期未补建信报箱的,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它单位代为设置信报箱时,应当经产权人同意。代为设置信报箱是促使 产权人 设置信报箱的一项措施,其实施如果要经过产权人同意,将难以对产权人起约束作用。建议删去这款中 经产权人同意 的内容。

五、关于给 运递快件的车辆核发通行证

《条例(草案)》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在城区运递快件,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决定核发通行证。但该款没有明确通行证适用的时间、区域等有关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完善该款。

六、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1 、鉴于国家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建议将本法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2 、建议将 《条例(草案)》第一条中的 《邮政法》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3 建议将 《条例(草案)》第六条中的 并向邮政、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举报 一句修改为 并有权向邮政、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

4 、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件过程中,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 建议将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中的 邮政信箱(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一句修改为 设置 邮政信箱(筒),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6 《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民航、海运、公路、铁路等运输企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在运费方面给予优惠。建议对运费方面优惠的内容予以明确。

7 、建议删去 《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的 情节严重的,处 …… 的罚款。 一句。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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