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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5年12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时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按照这一规定,我省各乡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明年上半年将先后任期三年,依法应在1996年6月底前予以换届。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据此,我省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在1996年4月底前完成。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这次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时间的大体安排是:1996年1月安排部署并全面展开,4月底前选出代表,6月底前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二、关于设立省选举工作办公室问题

    选举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这项工作,有许多问题需要统一协调处理。同时,这次换届选举也是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修改后乡镇第一次单独进行的换届选举,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选举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构是否健全,组织工作是否严密。因此,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不仅需要在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主持具体工作,同时还需要有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选举工作作出指导。鉴于省人大常委会没有常设的选举工作机构,为了加强对全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设立省选举工作办公室是十分必要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省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省委组织部一名副部长、省民政府厅一名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省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为主,并抽调各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三、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

    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这是修改后的选举法对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作出的新的具体规定。按照这一规定,据初步测算,我省各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与本届代表名额相比稍有增加。有这利于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因此,在换届选举中,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再增加代表名额。乡镇人大的具体代表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后,要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名额一经确定后,不再变动。个别聚居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工散的乡、民族乡确需增加代表名额的,须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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