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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7月28日下午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7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省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修订《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 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内容除了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的六项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听取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项规定:“听取省人大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第六项增加规定:“听取省人大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联系代表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在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联系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在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可以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督办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邀请代表参加特定问题调查活动。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特定问题调查等活动,应根据活动内容邀请相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代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省人大代表应当根据大会或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才能参与相关的调查活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九条中“特定问题调查”的内容。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删减和调整,并对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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