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月14日上午对《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1月14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的非法行为设定处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中增加规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使用转让、转借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的处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关于使用转让、转借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处罚偏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对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该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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