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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的建议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海南人大网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13日

  绩效管理,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合理干预和有效教育。据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反馈,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24.9万人,年均上升8.3%。犯罪低龄化现象凸显,检察机关起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的3534人上升至2021年的5334人,占同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从8.9%上升至15.1%。据海南省检察院统计,2021年度,海南省检察机关起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4.6%,2022年度为21.1%,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若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治教育,可能演变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管制方式存在“偏轻或偏重”情况,无中间性干预措施的缓冲,要么过于放任,要么过于严厉,两极化处遇可能加剧罪错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进一步对立。综上亟待出台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提升未成年人矫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存在问题

  (一)无统一的立法。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规定散见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适用分级干预措施的具体方法仍不够明确,在分级干预实务上缺少可操作性,对罪错分类的具体标准、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具体矫治模式等内容未作出明确规定,使得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难以有效运转并发挥作用。

  (二)无专门的机构。2021年,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明确民政部门为牵头部门。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牵头部门始终未从国家层面予以明确。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单位众多,如政法委、公检法司、教育、共青团、妇联等。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能分工和具体措施的规定,相关机构往往按照自己的理解各行其是,从而出现预防工作重复或无人负责的局面。

  (三)目前分级干预措施尚未发挥应有作用。刑事手段操作简单,但教育、感化、挽救效果不佳;非刑事手段措施存在“空转”问题,如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难以保证效果、治安处罚缺乏强制力和有效性、专门矫治教育缺乏适用标准及操作程序等等。

  二、必要性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不是目的,预防才是根本,立足于教育挽救。实施教育挽救,既要面向群体也要针对个体既要保护外部安全也要呵护心灵健康。加快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的构建,尽可能未成年人犯罪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提升罪错未成年人矫治实效,以帮助未成年人提升法治意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营造良好社会法治环境。

  三、建议

  一是建议出台法律法规。建议由司法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配合,尽快出台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的构建。明确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的目的原则、实施主体、职责分工、教育目标及要求、干预对象及分类、干预矫治模式等内容,使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能够有效运转并发挥作用。

  二是多部门综合施策、系统治理明确实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遇的牵头单位,统筹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妇联、团委、少工委等部门及具相关学科背景的专业机构和人士,统筹协调做好处遇措施的评估、适用、监督,不同措施的转化、解除等工作,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是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推动专门学校在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专门学校招生入学、离校评估、区域性闭环管控和梯次管理等制度,结合实际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提升专门教育的针对性。

  是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化建设。通过家长学校、公益热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等,向有需求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公检法司、教育、医疗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单位应加强监督,对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监护人依法实施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等措施,督促监护人切实承担起未成年人教育的主体责任。推行处遇社会化,通过开放性的社区,尽可能不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如可采取保护管束、训诫、恢复性社会劳动等形式,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修复。建立健全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配套衔接机制,引入专业社工队伍,厘清边界密切衔接,真正实现“专业的归专业,社会的归社会”。此外,要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共建培育培训机制,联合相关部门、社工机构代表等,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工作指引和标准,推动完善社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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