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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务司法工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

为做好修订草案的审查工作,内务司法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于 3 月下旬便组织立法调研,先后召开了省直和部分市县公检法司机关、有关部门及律师座谈会,广泛征求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学习借鉴了外省市律师执业立法经验。

内务司法工委认为, 1996 7 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快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服务秩序、促进我省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的部分内容与 200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一些规定不尽一致。同时,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总体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增补的内容

(一)关于律师的定位。 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是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0]30 号)指出:我国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为充分体现律师的性质,建议将中办发 [2010]30 号文对律师定位内容写进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律师的定位和职责使命。

(二)关于律师依法执业的保护。 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律师执业应当遵循的原则,但缺乏对律师依法执业应给予保护的规定。建议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三)关于律师执业范围。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修订草案可拓宽律师执业范围。建议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 除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律师业务外,支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涉外法律业务,在涉外旅游、金融、证券、并购重组、反倾销、反垄断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四)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为保障律师执业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得到切实的执行,统一执行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建议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律师依法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羁押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经侦查机关批准的,应按法定期限安排会见。

律师以辩护人、代理人身份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者受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有权依法向相关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或者了解有关情况,相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与协助,但涉及法律规定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除外。对获取的材料,律师不得在该承办业务之外使用。

(五)关于律师过错执业责任。 为促使律师尽职尽责、诚实守法提供法律服务,应强化律师过错执业责任,建议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三款增加部分内容,规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写明过错赔偿条款。未约定过错赔偿条款的,不免除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律师执业有重大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追偿外,还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二、具体条文修改建议

1 、修订草案第九条对有关机关的 审查、审核、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的期限没有作具体规定,建议按照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该条规定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 …… 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 包括 转出地 转入地 ,建议明确规定受理申请的所在地机构。

2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取得 设立许可 ,建议均按律师法规定改为 执业证书

3 、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五项保险,建议第十九条增加生育保险。

4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 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 ……” 修改为 向案件承办人员及有关人员行贿 ,这样规定包括了该条规定的律师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中向有关人员行贿的处罚。

5 、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为当事人不服裁判法律已规定可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诉等救济途径,如不再委托律师时,如何启动律师协会组织研究提出法律监督意见的程序。若当事人服判,更不需要律师协会提出法律监督意见。

6 、建议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改为 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

7 、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这两条可依有关规定执行。

8 、修订草案中规定的 司法行政机关 ,建议改为 司法行政部门 ,与律师法的称谓一致。另外,建议对修订草案一些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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