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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5年11月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会议时间的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4月份”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同意,拟于2006年1月16日至20日召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二、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职权。 2006年是制订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本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 海南省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将体现在规划纲要报告中。因此,建议议程的一至六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内容。

为让各位代表有更多的时间审议各项报告,提高会议审议的质量和效率,参照全国人大及兄弟省区市人大的做法,本次会议不听取《海南省 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5年海南省和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海南省和省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这两项报告将书面印发,与政府工作报告一起,提交各位代表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合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需要补选的实际,本次会议拟选举个别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为会议建议议程的第七项。

    本次会议提出的七项建议议程均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行使的法定职权。

    以上决定(草案)连同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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