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 9 月 13 日上午农村工委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在初审之前,农村工委会同省农业部门,先后到有关市县和基层单位,调查了解我省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情况,并赴广东、浙江、内蒙古等省考察学习。农村工委认为,为了加快海南经济建设,规范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是很有必要的。该条例利用海南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在以承包地经营权出资入社、扶持政策等方面的条款有所突破、创新。农村工委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对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是否也要明确规定农民会员的比例,从成员、表决、管理机构中都要体现农民会员的大多数比例,确保农民的事自己讨论,自己决定,充分体现农民的意志。理事长、理事、监事的任期也应有一个明确的意见。
二、为避免条例中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提到的 “ 农地合作社 ” 名称与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形成两种合作社的概念,产生歧义,建议把第七条删除,第七条中的 “ 农民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为出资方式 ” 内容,并入第六条,可作为一款来表述。
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 “ 农地合作社 ” 的提法修改为 “ 以承包地经营权入社 ” 。
三、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合并为一条,进一步明确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社的农民会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 下列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农用地管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删除第二款中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
建议增加一款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审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五、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专项扶持资金 ” 后面加上 “ 并逐年增加 ” ,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增加。 ”
六、部分文字修改内容: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 “ 可以要求 ” 和第三十九条中的 “ 和扶持 ” 。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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