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召开本次会议具体时间的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第八条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于 2008 年 1 月选出”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省委同意,拟于
二、关于本次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本次会议提出建议议程共 14 项,其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计划、财政工作报告等 6 项议程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次例会的法定内容,选举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是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法定任务。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不作口头报告,印发书面报告,交由各代表团会议进行集中审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 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拟提请审议关于设立省四届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通过省四届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建议议程据此提出。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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