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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查。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将草案印发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环资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农村工委和内司工委等相关工委,省直有关部门及海口市、琼海市和澄迈县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到海口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实地调研,召开有海口、琼海、澄迈三市县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三个产业园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志强同志主持会议专题研究草案修改工作。1月12日法工委召开会议,对草案逐条进行研究,并对拟变通实施的18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论证。法工委认为,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三个产业园区开发建设,适应“多规合一”改革的要求,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本决定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草案目录序号5 内容 规定,在“多规合一”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再实施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省林业厅、海口市林业局提出,完全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不利于林地保护,且与国家和我省加强生态保护的要求不符,建议变通实施的具体方式。因此,法工委经研究,建议将序号15内容修改为:“以区域批次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取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

二、草案目录序号15内容规定,暂停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以合同或承诺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住建厅、海口市住建局提出,取消该项行政审批不利于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管。因此,法工委经研究,建议将序号15内容修改为:“由建设单位将施工图纸及施工各方主体资料提交职能管理部门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有部门提出,草案应当对三个产业园区变通实施行政审批后加强监管和服务工作作出规定。因此,法工委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对变通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四、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博鳌乐城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有部门提出,该条规定意在强化三个园区管委会的职权,而草案的内容是关于变通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三个园区管委会的职责权限不属于草案的调整范围;而且《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共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琼编办[2014]54号)、《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作委会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编办[2011]30号)和《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已经分别对三个园区管委会的职责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法工委经研究,建议删去草案第三条。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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