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9 月 25 日下午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的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多数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法规室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三款中的“有关修改的决定”一句删去。
二、有的委员和同志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表述不准确。因此,法工委、法规室建议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草案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第(五)项修改为:“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三、有的委员和同志提出,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不应局限于进入审查程序。因此,法工委、法规室建议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到会”二字删去。
有的委员和同志提出,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的意见于法无据。因此,法工委、法规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意见”一句删去。
四、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对不适当规章决定部分撤销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该规章进行修改,重新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法工委、法规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修改为:“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之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撤销不适当规章的议案或者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六、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删去。
七、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修改为:“备案规章经审查处理终结后,负责审查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修改意见和草案建议表决稿,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作会、法规室
200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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