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厅长 苗延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现就《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正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我省现行法规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诸多不一致之处,需修改完善。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对老龄人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问题将更加突出,社会保障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面临更大压力。解决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的需要。目前,我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总体滞后,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产品短缺的矛盾突出。
二、起草过程及立法依据
按照省人大2017年立法计划安排,我厅组织起草了《草案》,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改的 内容 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草案》共修正13条,修改主要内容有:
(一)强化养老服务业的经费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二)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方面的职责。
(三)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提出明确的标准要求。规定各级政府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省及市县整体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和预留建设用地。
(四)将普惠型的高龄津贴和长寿补助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给予固定。
(五)拓展了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具体内容。规定了乡(镇)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工作。规定各类服务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公共体育设施、歌舞剧院应为老年人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六)建立老年人护理、失独及无子女老年人扶助制度。各级政府对“三无”老年人应当给予养老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用人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岁后患病的给予相应的护理时间。为失独或无子女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明确政府应当优先收住此类老人。
(七)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方面的具体要求。
(八)对各级政府在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方面作出规定。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老年人服务综合平台。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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