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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符琼光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7日

—— 2012 1 11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征求意见,还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专题调研,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座谈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1 5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法制办、省卫生厅和省红十字会的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结合海南实际,对现行《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无偿献血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当率先无偿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第四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即: 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为社会无偿献血作表率。

二、关于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有相应的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并据此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第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三款,即: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

三、关于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采供血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分列二款,修改为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四、关于非法采血的行政处罚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条例对非法采血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与国家行政处罚法和献血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因此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将条例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草案)》 , 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及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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