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会同农村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到松涛水库及其周边的儋州、白沙、琼中等市、县、自治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就草案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法制委员会于
一、 草案第四条规定: “ 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松涛水库管理的日常工作。省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务、环境保护、林业、渔业、农业、交通、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涉及松涛水库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施。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行政执法问题涉及到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多部法律规定和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主要的行政执法部门是水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草案应着重理顺水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关系,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松涛水库的水资源和水土保持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松涛水库管理的日常工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松涛水库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涉及松涛水库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施。省人民政府根据松涛水库管理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综合执法制度。 ”
二、 草案第八条规定: “ 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市县提出,这样规定过于简单化。土地权属的确认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松涛水库库区土地、移民遗留问题较为复杂,目前有一部分库区土地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占有使用,其中有些土地已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权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妥善解决松涛水库库区土地、移民遗留问题,关系到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库安全管理,也关系到库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利益和社会稳定,需要省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规定,加强统筹协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 “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涛水库库区土地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妥善解决库区土地、移民遗留问题,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
三、 草案第五条规定: “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资金投入要有具体措施来落实。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 “ 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四、 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 省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除了省人民政府要统筹负责外,在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受益的市、县与做出贡献的市、县之间也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内容单独作为一条,并修改为: “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保护松涛水库生态环境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在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受益的市、县、自治县与做出贡献的市、县、自治县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相互支持,促进共同发展。 ”
五、 草案第十条对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土地和林地的利用,要充分体现保护天然林和重点发展生态公益林的原则。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 “ 在松涛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土地和林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保护天然林和重点发展生态公益林的要求。 ”
六 、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的人工林,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手续时,每年允许的采伐面积不得超过人工林总面积的 5%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制定年采伐限额,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 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的人工林,有关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核发手续时应当征求松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
七、 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在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农作物。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在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正常水位线( 190 米等高线)以上有不少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农民长期在此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草案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禁止种植农作物的界线。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 在松涛水库正常水位线( 190 米等高线)以下禁止种植农作物。 ”
八、 草案第二十三条对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对于在库区内清洗有毒物品和使用农药等也要严格管理。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项禁止性规定: “ 清洗装贮过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 施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 。同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
九 、草案第二十条对进入松涛水库航行作业的机动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和审批管理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船舶的污水、残油、废油和垃圾是船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需要重点加强监管。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 “ 进入松涛水库航行的船舶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证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的污水排放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和垃圾应当回收,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 ” 同时,增加一条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交通船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 、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松涛水库库区水质进行两次水质评价。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松涛水库水质监测评价机制要规范化,评价周期要明确,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发布。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 “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水质监测要求在松涛水库饮用水取水口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点 , 每月定期发布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报告。 ”
十一 、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其中有些处罚内容与森林法和我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二条合并修改为: “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按开垦面积或者水土流失面积处每平方米 1 元以上 2 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增加了一条法律责任规定: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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