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司工委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 ) 》 ( 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 ) 作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内司工委认为, 1994 年 1 月 1 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海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显不适应形势的要求。现依据国务院于 2005 年 12 月 3 日发布实施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 号)对我省的条例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这将为我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全国法制的统一起到促进作用。
今年初,内司工委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一起召开座谈会,就条例的修改交换意见。会上,内司工委提出的关于要明确执法主体、条例修正案草案个别条款的规定要与国务院文件精神相一致和一些条款过于繁杂的意见,均得到采纳。
内司工委认为,修改后的条例修正案草案总体来说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为进一步将条例修改完善,我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第四十六条 “ 征收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建议修改为 “ 有关部门和组织 ” 。因为受理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举报案件的不仅是 “ 征收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二、第五十三条的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 ” ,所列不全。建议修改为 “ 依法履行征收、管理和监督等职权的国家行政部门、有关组织 ” 。
三、第五十六条对 “ 从业人员 ” 定义所包涵内容的界定不准。建议修改为: “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的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城镇劳动者、经营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
另外,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有个别错别字需要改正等。
以上初审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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