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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5年05月2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农业厅到海口、澄迈、琼海、陵水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召开有政府有关部门、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农药销售单位、农产品集贸市场负责人以及部分瓜菜运销商、农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到乡镇农村实地考察。并赴江苏、山东等省学习农药管理的做法和立法经验。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将草案修改稿分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再次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于 5 19 召开会议,省法制办、省农业厅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形成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海南生态环境、促进海南无公害农业的发展,制定农药管理方面的法规是必要的。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农药生产、运输、储存,但草案中涉及生产、运输、储存的具体条文较少,建议增加这些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对农药生产的管理在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 < 农药管理条例 > 实施办法》中已有具体规定,不宜再作重复规定,目前我省农药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存在于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环节。因此,建议将草案名称改为“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并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设定农药经营行政许可问题。有的同志提出,国家对农药经营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草案》设定农药经营行政审批制度没有法律依据。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对农药经营实行的是主体资格法定制度,而不是经营许可证制度,即《农药管理条例》直接规定由农业技术、植物保护等七类单位经营农药,其他主体无权经营农药,不存在核发经营许可证问题。我省自 1997 年起,已放开了农药经营市场,允许多元主体经营农药。草案根据海南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特区立法权,对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经营主体的规定进行了变通,放开经营渠道。考虑到农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对人身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直接的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建议予以保留。同时,对农药经营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进行修改,并增加一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内对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实行年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五条)

三、关于农药分装销售问题。《草案》第七条允许农药经营者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加贴新标签后零售。法制委员会认为,《农药管理条例》将农药分装纳入生产环节进行管理,分装农药必须经过登记。经营者进行农药分装,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会给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以可乘之机,因此,建议删去该条。

四、关于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为加强对农药经营的管理,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帐册,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总量等信息。帐册应保存 3 年,以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五、关于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 [2005]1 号)已明确提出,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考虑到在林业病虫害疫情控制等一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使用高毒农药,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农产品食用安全。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林业等防治病虫害确需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六、关于农药使用的宏观调控。有的委员提出,滥施农药的情况在我省比较严重,政府应采取措施进行调控。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编制农药使用计划,合理控制农药使用量,科学轮换使用农药,提高农药使用效率,减少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

七、关于农药使用的培训。有的委员提出,我省一些农民由于缺乏农药使用知识,乱用农药的现象常有发生,这既不利于瓜菜生产安全,也增加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农民使用农药的宣传、培训和指导:一是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为农民使用农药提供技术示范、服务和指导;二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农民技术骨干;三是乡镇政府对农民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四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对雇佣的人员及签约的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五是鼓励村委会、社会团体组织对农民进行培训;六是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及其适用范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八、关于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有的委员提出,目前我省市场上仍有农药残留量超标的瓜果菜销售,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法制委员会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立完善的检测体系,对即将上市的瓜果菜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因此,根据我省的实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建立市场自律机制,农产品生产、运销、加工、配送企业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进行自检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对进入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检测超标的农产品禁止入市销售;二是强化政府监督机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监督检测,对进入市场的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责令生产者、销售者销毁;三是建立消费者自我保护机制,消费者可以自愿到市场检测点检测,发现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并告知工商管理人员;四是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处理;五是建立复检机制,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未超标的,原决定销毁的机构应当赔偿损失和负担复检费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九、关于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减少和避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监督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和中介检测机构分别设定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及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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