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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的修改说明(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11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本次会议的分组会上,委员们对《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进行了认真的审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农村工委于26日下午召开了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初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初审稿》,现将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一、部分委员提出,中小学校的教学内容是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学大纲中规定了的,修正案将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规定为中小学校的教育内容不妥当;又有的委员建议,要特别加强对经营野生动物的单位及其顾客的宣传教育。根据这些意见,我们将原第十二条(修正案第三项)修改为:

“广泛开展爱鸟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的三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为本省爱鸟周,八月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经营野生动物的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地方张挂保护野生动物图谱。

二、委员们认为,对检举、揭发、制止猎杀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有明确的规定。我们采纳了这个意见,在修正案中增加了第六项,将原第二十五条(四)项改为本条的第二款,修改为:

“对检举、揭发、制止非法猎捕、宰杀、经营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有功者,给予罚没款或者挽回损失物实际价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奖励。”

    三、有的委员提出,关于委托下属机构执行行政处罚问题,应规定被委托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这个意见,我们将第二十七条(修正案第七项)最后一句修改为: ……也可以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二)、(三)项规定条件的下属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四、根据部分委员的意见,为了规范对没收的野生动物的处理,我们在修正案中增加第十一项,即在第三十条后增写新的第三十一条: “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对伤病的进行救护;对能存活的予以放生或供有关单位驯养;不能存活的方可变卖。”

    以上说明并修正案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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