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26日下午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27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方面的 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禁止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禁止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同时,还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二、关于对加工、配送、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和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的处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七条对加工、配送、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和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两类完全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定了相同的法律责任,与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两款:一是“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加工、配送、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是“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禁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的规定。草案删除了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三款关于“禁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的规定。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农药实行的是专营特许制度,从网上购买农药不利于该项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应当在法规中特别强调“禁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六条)
四、关于决定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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