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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毕志强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4日

 
——2011年1月12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并到部分市县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并再次征求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作室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后,又进一步作了修改。1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作室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新修改的《选举法》,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代表资格审查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对代表资格审查的问题作了规定,但新修改的《选举法》没有规定代表资格审查的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并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的代表”的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
    二、关于流动人口选民登记问题。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对选民登记办法作了规定。有的市县提出,流动人口选民如何登记,法规应当明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三款,专门对流动选民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的问题作出规定:一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选民,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一)在现居住地有固定工作,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的;(二)在现居住地有购买住房或有两年以上的租赁住房合同的;(三)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两年的。” 二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可以设立流动人口参选登记站,发动流动选民主动登记。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对流动选民实行预登记后,应当主动告知其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三是“已经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过上次换届选举的,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需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六条)
    三、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市县提出,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应当设定相应的程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10名以上选民联名书面提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流动投票的程序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市县提出,设立流动票箱方便老弱病残选民投票,保障其行使选举权利是必要的,但要设立相应的程序。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设流动投票箱,在进行流动投票时,应当有2名以上监票人、2名以上计票工作人员同时一起活动。”(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根据以上意见,提出了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及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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