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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8日

—2015年7月29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次审议前,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该法规的修订工作,与省法制办、省水务厅沟通研究形成初稿。初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并在海南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还就有关问题到昌江、澄迈等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再次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6月2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法制办、省水务厅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与国家201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衔接,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更好服务海南生态立省战略,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立法的目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应有明确的立法目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水土保持规划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水土保持事关生态环境安全,与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期限。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期限。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关于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公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让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两款规定,作为第二十四条: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披露水土保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二是“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规范技术服务单位的行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加以规范,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后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二十二条:“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技术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数据”,同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六、关于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水土保持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与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相重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款。

七、关于政府水土保持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水土保持事关海南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完善对政府的责任追究制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两款规定,作为第三十二条:一是“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追究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八、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强化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应当增加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

“(四) 擅自减收、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的;

“(五)其他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行为。”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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