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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必要性

《自治条例》于1995年12月制定、2005年12月修订。《自治条例》自实施以来,对保障民族地区行使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海南改革发展和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自治条例》中关于自治机关自主依法征用2公顷以下林地的规定等个别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有必要按照省委六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林地集中管理,完善林地征用审批制度的要求,对《自治条例》进行修改。

(一)修改《自治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实现海南绿色崛起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一项 内容 。201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视察时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最大本钱,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总书记要求海南要着力在“增绿”、“护蓝”上下功夫,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当表率,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2014年4月,李克强总理视察海南时要求:“海南一定要保护好青山绿水、碧海蓝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在维护民生福祉”。海南省第六次党代会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绿色崛起、全面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任务。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保铭在省委六届五次全会上指出,海南岛就这么大,客观上需要我们对宝贵的土地、林地、岸线、岛礁、填海地等资源进行管理、优化配置。加强对林地资源的集中管理,完善林地审核审批制度,从短期看、从局部看,市县的资源处置权有所制约;但从长期看、从全局看,有利于实现全省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有利于实现资源堵塞漏洞、保护我们的干部。蒋定之省长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时强调,对林地的管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措施,林地总量要不断增加,林地质量要不断提高,管理要严格规范,加强林地的保护与管理,这也是对我们后人负责,也对历史负责,这是一条底线。当前,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实现绿色崛起、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省发展的共识和趋势。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以森林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生态保护和建设。

(二)修改《自治条例》是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中央巡视组巡视海南省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破解当前林地管理中影响发展突出问题的需要。当前我省在林地管理存在采取调整规划等方式违规审核审批林地项目、林地监管不到位、个别林地管理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导致占而不办、先占后办、少批多占、异地占地等非法占用林地和毁林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我县面临的林地保护管理形势更加严峻。2012年,国家林业局对我县32宗违法违规征收占用林地案件在全国予以通报,认为出现这些严重问题,既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更是相关法规本身存在的漏洞问题,要求我省我县依法严肃查处和认真整改。省委将修订和严格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持续开展森林资源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作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巡视海南省反馈意见的一项整改措施,提出要不断强化、优化对土地、林地、海域、岸线、岛礁等重要资源的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三)修改《自治条例》是回应国家林业局的要求。2005年《自治条例》修订通过后,国家林业局就对赋予我县2公顷的征用林地审批权提出修改意见,要求纠正。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为应对国家林业局提出的要求,在批准修订其他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时,不再赋予其他自治县同样的权利。实践中,我县2006年至2009年间未执行该规定,未自主审批一宗占用林地,直至2009年全省统一将部分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权下放市县后,我县才真正自主行使3.5公顷以下的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近年来,国家林业局多次要求我省纠正下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的作法。此次对《自治条例》的修订,就是回应国家林业局的要求。

(四)修改《自治条例》是与国家法和《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保持一致的需要。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权只能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核审批。2014年5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海南省2014年重点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修改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其核心内容是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对林地资源的集中管理,将下放给市县的林地审核审批权修改调整由省林业部门行使。该《条例》已于2014年7月1日施行。我县《自治条例》中关于自治机关自主依法征占用非公益林2公顷以下的林地的规定与国家《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已不一致,需要修改。

二、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布局。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明确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自治县科学发展观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因此,建议将《自治条例》第三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完善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按照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的精神、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收归省林业部门管理。因此,建议删除《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关于“自治机关自主征占用非公益林2公顷以下的林地”的规定,将《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定桩划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保护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林业规费和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和继承。”

“自治机关加快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减少薪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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