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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建议

(供代表参考)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海南人大网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0日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非诉行政执行是在 80 年代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的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效率的重要途径和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日益增多并日趋复杂,但由于这一制度发展较晚,缺乏理论上的研究,加之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以及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已然成为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难题。

  一、非诉行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调查不充分造成处罚主体不清。有的行政处罚仅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未写明其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核实被执行人时发现有多人同名现象,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导致案件执行困难。

  2.行政机关配合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不够主动。行政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有的误认为将案件移送到法院申请执行后就都是法院的事,不积极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如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人身和财产线索、和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接受询问、领取法律文书等。

  3.被执行人为村委会、村小组等基层组织的案件执行难度较大。由于村委会、村小组无组织机构代码,无法对其财产状况进行查控,进而无法对其进行惩戒,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4.行政处罚滞纳金数额过大。由于绝大部分行政处罚滞纳金和处罚本金数额相等,有的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行政处罚本金,但无力支付滞纳金,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还有部分被执行人一次性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希望能够暂缓或分期缴纳,但行政机关不予批准,导致该类案件纠纷难以解决。

  二、完善非诉行政执行的建议

  1.修改完善《行政强制法》将散存于各个部门法中的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的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进行修订,明确行政非诉执行的管辖范围、受理条件、完善审理方式、细化审查标准等。

  2.完善强制执行的合力推进机制对于非诉行政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法院之间要加强沟通会商,强化执法协作,及时研究解决非诉行政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总结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各单位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相抄送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标准、司法解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执法动态信息等需要周知的材料,确保双方及时掌握执法动态。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职责交叉重叠或真空漏洞,提高非诉执行质效。

  3.行政机关要强化执法规范做到案件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内容具体明确,确保执行时可操作。行政机关要妥善处理好滞纳金问题,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或分期履行罚款的,应予以配合,依法审查是否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4.完善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机制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前,行政机关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应联合法院一起进行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重点对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征地拆迁、拆违打违、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冲突的领域进行预测和排查,消除矛盾隐患。评估的内容包括:行政决策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会引起行政争议、是否存在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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