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永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在海南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深入部分市县进行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印发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法制办、省审计厅等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8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法制办、省审计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对《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关于委托审计机构审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初审工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关于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 内容 ,表述含糊且与现行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重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的条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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