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审查修改稿) 》 。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办法很有必要。审查修改稿是可行的 , 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法规室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建议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审查修改稿第三条中增加一款:“消费者组织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有的同志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实行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 ‘三包’凭证。
三、根据有的同志的意见,建议将第十九条移作第十六条并分列为两款。同时,对文字做相应修改。(见审查新修改稿第十六条)
四、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组织的各项职能已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为了避免重复,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组织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职能外,并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有关保护消费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政策,传播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二)征集消费者意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经营者反映并提出建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九条中“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别承担”一句。
六、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中的“农民、农场工人”修改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同时鉴于有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建议删去第二款。
此外,还对审查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修改意见和审查新修改稿 ,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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