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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11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的决定,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省人大常委会于8月下旬成立了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组成的科技进步执法检查组。这次检查的主要对象是省政府及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局、省经济贸易厅、省农业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厅等8个厅局。检查的重点内容有五项: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硬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二是依法推进科技兴农情况;三是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管理和使用情况;四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是鼓励和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情况。9月中旬,检查组在认真听取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汇报后,吴葵光副主任和董范园副主任率领两个小组分别对海口、琼山和琼海、乐东等四市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两法”)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并实地考察了海南海富制药有限公司、海南国信技术有限公司、海南科力电子信息集团公司、海南兆信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海南金盘特种变压器厂、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一些种植、养殖基地。随后,还召开了省农科院、省计量所、省林科所等6家省直科研院所参加的关于科研机构改革的座谈会。

    从检查的情况看,自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来,尤其是本届政府任期的两年半时间里,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贯彻执行“两法”,实行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琼”的发展战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明显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可以说,我们在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两法”,把海南建设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的宝岛、实现科技强省战略目标的问题上,机遇与挑战并存,任重道远,还需付出更多的努力。

    一、贯彻实施“两法”取得的成效

    (一)制定科技发展政策,推动科技进步法制化进程。

    为推进我省科技法制工作,1999年11月26日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年,省委、省政府就相继出台了《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和鼓励科技人员充分发挥作用的若干规定》的29号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30号文和《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实施“科教兴琼”战略的一系列措施和相应的优惠政策,使“两法”有关促进科技进步的部分条款具体化。为了使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今年5月还建立了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接待日制度,确定每个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二为接待日,由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亲自接待,并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截止9月中旬,4个接待日共接待了24家高新技术企业,研究解决了企业提出的40个实际问题,得到了企业的广泛一致的好评。

    (二)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一是1998年省政府建立了以常务副省长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基本改变了我省科技工作多头管理,难以协调的局面;二是1999年3月又成立了由省长汪啸风同志任组长,副省长王厚宏、王琼瑛同志为副组长的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加强了科技工作的重要地位,研究解决了有关科技投入、科技政策和科技工作宏观管理,包括省直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在内的等方面的重大问题。12月,还召开了全省科技大会,对全省的科技工作做了较为全面的部署。

  (三)增加财政科技投入,支持科技进步事业发展。

  省政府在省本级财政支出压力大,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对科技的观入有所增加。1999年,省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支出中,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为7412万元,比1998年支出6476万元增加了936万元,增长14.5%。其中科技三项费用支出166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30.1%,比1998年支出1205万元增加459万元,增长38.1%;科学事业费支出2438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5.8%,比1998年支出2146万元增加292万元,增长13.6%;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支出2000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比1998年支出2150万元,减少150万元;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经费加上中央补助合计支出820万元。从近两年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向上看,主要用于省属科研机构中选课题(项目)研究、科普示范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高新农业技术项目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奖等方面,为“科教兴琼”战略的广泛而深入的实施作了良好的铺垫。其中用于百项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合计4150万元,支持了全省近百个高新农业技术项目的推广和应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热带高效农业的发展,加速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的经费合计达到了700万元,支出87万余元奖励评定的首批14个项目。

  (四)理顺管理体制,推动高新技术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

  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是海南省经国务院批准创办的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1991年创办至今,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等诸多方面原因,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国科园的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今年6月,省政府正式批准设立海口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派出,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管理机制。海口市委、市政府对国科园的建设予以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目前,国科园的建设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仅1999年和今年上半年就引进、推荐了14个高新技术项目入园实施。

  省政府在下放权力,力争改变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现状的同时,为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近几年还先后建立了一批科技示范基地。如澄迈科技兴农示范县,白沙农科教三结合示范县,琼中科普工作示范县,万宁、三亚、临高科技兴海示范基地,东方科技扶贫示范基地等等。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省已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960个,近两年示范推广新良种、新技术100多项,示范推广农户15万户,示范推广面积达200多万亩。同时,省政府从98年开始,每年拔出200万元,在省内各大中专院校举办“小康班”,为贫困乡镇培养了大批农业技术骨干。科技工作由虚到实、由点到面、点面结合,在促进地方科技进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引荐企业上市融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本届政府任职以来,全省已有欣龙无纺、海南椰岛、兴业聚酯等6家企业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股本金的顺利募集和股票的成功上市,为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技术改造和创新,及时转化科研成果创造了良好的资金环境。以欣龙无纺为例,它们引进了当今国际无纺布行业最先进的技术、设备,依靠自身的技术力量,并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生产出了具有国际优质水准的各类无纺布及其深加工产品。目前产品种类达到100余种,其中10余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高科技、高起点、大规模、国际化”的企业生产、建设和发展战略,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两年多来,经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条战线上的科技人员的共同努力,全省共取得省部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221项。其中,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6项,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101项。1999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26.8%,其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38%;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9.8%,其中农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额占全省出口创汇额的20.2%。以上几组经济指标同1997年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两法”学习宣传不深入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施行已有7年时间,《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出台也有近一年时间,但是个别部门和一些企业在汇报、介绍情况时,对“两法”的精神知之甚少,汇报材料当中很少涉及“两法”的内容,有的甚至通篇都找不到一个“法”字,科技法制意识表现得相当淡薄。检查组所到的几个市县,几乎也感受不到学习宣传“两法”的良好氛围。

  (二)配套政策不落实。

  配套政策不落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滞后。例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已经成为我国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贷款、申报项目、科学技术成果评定、科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进出口贸易、参与国际合作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科技企业的同等待遇。”省长汪啸风同志在1999年12月的全省科技大会上也强调,要研究制定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民营科技企业如何认定?哪些是民营科技企业?我省共有几家民营科技企业?谁都说不清,就更说不上给予“鼓励和支持”。琼发[1999]30号文第六条关于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表述对《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二是不兑现。琼发[1999]29号文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引进的优秀人才优先解决住房问题,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属调入的,如需购买自住的经济适用住房,每户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0万元。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但因用人单位经费拮拘而难以兑现;第十九条又规定,设立院士、博士生导师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津贴制度。院士每月发给3000元津贴,博士生导师在聘任期间每月发给1000元岗位津贴。可是真正落实起来却困难重重。据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由于政策得不到落实,致使我省建省以来仅仅引进41名留学人员来琼工作,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大特区对人才的吸引力正在急剧萎缩,外流、回流现象也日益严重。另一方面,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也迟迟得不到落实,挫伤了一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积极性,动摇了部分企业在海南长期发展的信心。

  (三)科技投入的保障机制没有建立。

  在政府财政投入方面,省本级没有依照“两法”的规定做到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2000年,省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支出安排中,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为6850万元,比1999年减少562万元,减少7.6%。其中科技三项费用1450万元,比1999年减少14.8%;百项农业技术推广经费1600万元,比1999年减少25%;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配套资金400万元,比1999年减少29.8%。更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全省十九个市、县、自治县中仅有海口、三亚两市将科技三项费用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其他地区或不列入财政预算或列入财政预算,但难以落实。在风险投资机制建立方面,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各界也呼吁了多年,但省一级在这个问题上至今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差,贷款难,企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据调查,1998年以来,全省承担、实施国家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项目的40余家民营科技企业80%以上都难以落实贷款,取得资金支持。文昌市“猕猴人工饲养技术”和“墨西哥湾扇贝挂养技术”等两个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由于启动资金无从落实,至今尚未付诸实施。总的来看,融资环境不尽人意导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进度受挫、生产规模扩张减缓、市场占有率难以提高。有的企业甚至流露出挥师北上,搬迁至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再创业的意向。

  (四)有关机构的职能弱化。

  一是在1996年市县机构改革中,我省东方、通什、澄迈、临高等12个市县的科委和教育局合并,成立教科局。据了解,这些市县教科局设置的科技管理岗位很少,如琼中、通什、保亭只有1―2个岗位,科技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教科局的人力、物力、财力几乎都集中到了教育上,对于科技工作很少有人去考虑、去部署,国家和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科技发展方针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二是大多数乡镇农业“五站”由于基础较差,加上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起步十分艰难。工作条件差,农科人员工资待遇低、农科队伍青黄不接,职责分工不明确等因素一直影响着“五站”的发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力军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

  (五)政府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

  我省科技进步事业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仍然存在着重审批,轻服务。主动上门服务的意识淡薄,致使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日积月累,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企业意见较多。例如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调入手续繁琐,入户难,子女读书难,出入境手续办理时间冗长,引进人才1:1搭配,档案托管高收费等一系列问题一直困扰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两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对科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习好、宣传好是贯彻落实好“两法”的基础和前提。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省要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是决定性因素,是第一位的基本推动力量。“十五”计划正在制定并将很快付诸实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为期不远,如何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我省经济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很重要的课题。各级政府一方面应当组织领导班子及科技行政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安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认真学习“两法”,学习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到融会贯通,从而树立强烈的科技意识,提高对科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在广度和深度上加强对企业进行“两法”的宣传,一是要把“两法”和有关配套政策及时送到各企业手中;二是要把学习“两法”同宣传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我省的《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诸如法制讲座、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增强宣传的效果,让企业和科技人员尽可能充分地知晓各项政策的主要内容,从而提高科技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完善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

  各级政府应当针对贯彻实施“两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对现行配套政策,诸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调入、入户、出入境等方面,该简化的就简化,该完善的就完善,需要新制定的就抓紧时间制定,注重增强各项配套政策的可操作性。对出台的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省政府每年应当组织检查,及时发现施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强调政府各部门要主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为他们解忧解难,做到政策明确,落实到位。

  (三)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狠抓落实。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将科技进步纳入政府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不能削弱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建立,有利于“科兴教琼”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加大对科技进步的促进力度。省政府,并且省政府还要督促各市县政府依法将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提上议事日程,制定严谨的考核项目和具体标准,明确本级本届政府及科技行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促进科技进步的目标、职责,作为任期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落实到人,为科技进步和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

从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委员会认定的 69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成份来看,它们基本上属于民营科技企业的范畴。1999年它们的产值已达到25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约1/19。据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估计,其中43家电子信息类企业每年总体还将以30%以上的高速度增长。从这个角度讲,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存在着巨大的潜能,这对我省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无疑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省政府在强化创业服务中心建设的同时,一要抓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尽早提出客观反映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二是出台民营科技企业的标准、认定办法及相应的优惠政策;三要采取措施落实现行推进科技进步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有效排除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诸如人才引进等障碍,解决可持续发展中面临的资金短缺等各种困难和问题。总之,要为大力吸引境内外的优秀人才来琼创业,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扶持民营科技企业成为我省发展高新技术的生力军、乃至主力军,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和社会环境。

(五)加大财政对科技投入,保证其稳定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政府要逐年增加对科技的投入,依法保证其增长幅度。同时还应责令各市县政府将科技投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切实落实支出。

(六)尽快建立规范运作的科技风险投资机制。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在“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这一章的第四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或基金,以投资入股,提供担保等方式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既是新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同时,也是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要求。省政府一方面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海南省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等;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支持的力度,考虑制定《海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同时辅之以必要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再者要充分重视并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引荐管理规范、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在国内主板和即将设立的二板市场以及境外发行上市。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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