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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初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围绕《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先后组织召开旅游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主动加强与省旅游委、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就我省旅游景区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旅游企业和游客等关切的热点问题提出了立法意见和建议,大多已被采纳到修订草案中。4月底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后,我们再次召开立法座谈会,与省旅游委、省法制办就有关立法问题深入沟通交流,并依照《海南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修订草案总体上符合国家在我省实施“多规合一”、“全域旅游”试点的改革方向,较好地衔接了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我省其他旅游专项法规和政策,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旅游景区管理相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强化旅游景区的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和管理以及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规范了景区责任,强化其合法、安全、诚信、便捷、标准的经营和服务;体现了从严管理原则,规定了景区最大承载量,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 内容 ,符合海南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基本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财经工委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名称建议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景区管理规定》。一方面,修订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加大了处罚力度,有的罚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突破了旅游法的上限,客观上行使了经济特区立法权。另一方面,从我省现行的“1+7”旅游专项法规体系看,在《海南省旅游条例》下,7部单行法规包括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客运、旅游价格、旅馆业和景区管理等,有6部用了“海南经济特区”,只有景区管理用“海南省”。综上,为切合实际和法规体系统一,建议修改名称。

二、第六条建议修改为“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

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因为“投资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原表述是同义语重复。

三、第九条第一款中“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和政府并联审批改革,建议修改为“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并联审批”。

四、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应当安排旅游景区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第四款中“开通市区(县城镇)至旅游景区的公共客运线路”表述宜更准确、更符合实际。建议第三款修改为“……,应当根据需要安排旅游景区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第四款修改为“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企业参与投资运营旅游客运线路。”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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