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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陆志远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4日


——2010年11月23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基本情况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促进旅游景区景点发展,提升其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省旅游委起草了《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并广泛征求和依法合理采纳了省内各相关部门的意见。今年11月1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
    二、草案解决的主要问题
    《规定》草案共三十条,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概念,旅游景区景点的行业管理部门,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和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旅游景区景点经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一)关于旅游景区景点的概念。旅游景区景点,国家没有统一的概念。起草中,省旅游委对旅游景区景点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查阅了国家和国内其他省份的有关规定,征求了有关专家和国家旅游局的意见,形成了旅游景区景点的概念。同时为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分类管理,将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并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可以编制并发布相应的名录。
    (二)关于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国家没有关于旅游景区景点的专门立法,国内其他省份也几乎没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处于真空地带。在《规定》中首次明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旅游景区景点的行业主管部门,使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体制得以确立。
    (三)关于促进旅游景区景点发展的措施。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公司投资开发旅游景区景点,是加快旅游景区景点对外开放步伐,做大做强的关键。《规定》中明确提出“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同时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设施。
   (四)关于旅游资源档案的建立。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是科学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旅游资源的前提。因此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了依据。
    (五)关于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是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中的核心问题。《规定》强调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应当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应当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
    (六)关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社会责任。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开展免费日活动,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优惠门票制度。将使旅游景区景点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使旅游者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便利。
    (七)关于对旅游景区景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旅游景区景点误导、纠缠、诱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以及提供淫秽、低俗、迷信等内容的游览项目的,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有利于督促旅游景区景点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
    以上《规定》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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