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9日—30日
5月29日(星期三)
上午8:30 全体会议
1、听取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听取关于《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听取关于《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4、听取关于《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5、听取关于《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6、听取关于《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7、听取关于2013年海南省省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
8、听取关于2013年海南省省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
9、听取关于提请审议有关干部职务任免的报告
上午9:40 分组审议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 (草案)》 (二次审议)
2、《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
下午3:00 分组审议
1、2013年海南省省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2、任免案
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
4、《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5月30日(星期四)
上午8:30 分组审议
1、《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
2、《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
上午10:00 全体会议
表决有关事项
闭会
注:1、分组审议的内容、时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2、分组审议地点见分组名单
3、全体会议地点设在省人大办公楼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
未满15年的,可以按照续缴满5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十、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可以书面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转移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发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十二、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修改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照原工资支付渠道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四、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不得重复领取。重复领取的,应予追回;在多地参保的,由最后参保地发放。”
十五、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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