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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7年12月22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2日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屈建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以下简称《人事任免规定》)对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没有规定。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做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工作,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草案的主要 内容

1、关于表决方式。《人事任免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命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表决器方式”,“表决由省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参照上述规定和我省以往做法,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按表决器方式表决,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关于颁发任命书。依照《人事任免规定》,办法草案第四条规定“通过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颁发任命书”。参照以往做法,结合省监察委员会情况,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通过任命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现场颁发任命书。

3、关于宪法宣誓。《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个别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省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参照上述规定和我省以往做法,结合省监察委员会情况,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通过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照《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此外,为解决未尽事宜,办法草案第六条规定:“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执行。”

以上说明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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