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我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2002年上半年任期陆续届满,应于2002年1月开始换届,6月底前完成。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撤并乡镇工作的地方,可以在撤并工作完成后,再进行乡镇换届选举。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各地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严格依法办理,遵循换届选举的法律程序。换届选举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换届选举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四、要加强对全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设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乡镇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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