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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二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工作安排,内务司法工委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查。 2011 7 月,省政府也提请省人大审议了关于《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的修改决定(草案)》,内务司法工委作了初审意见,有些意见得到有效采纳。 2012 1 月,新修正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内务司法工委认为,《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鉴于其实施 1 年来,有些条文已不能适应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修正案草案》已充分吸取了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及建议,调整了缴费基数,特别是拓展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弹性空间,增列了不能参保条件,有些条文表述根据上位法作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上是可行的。内务司法工委建议将《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下列修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当作为个人遗产,由依照《继承法》享有继承权的人继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已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当作为个人遗产,由依照《继承法》享有继承权的人继承。”修改理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已经死亡,如果仅仅规定将账户余额退还其继承人,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形下,一次性退还其继承人或由继承人领取,可能会引起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所以建议改为由依照《继承法》享有继承权的人继承。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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