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3 月 30 日 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邓云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省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7月制定了《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该法规对保护我省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稳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行政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依法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部署,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了修改,取消了海洋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近期,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及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情况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相应修改。据此,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我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作适当修改很有必要。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6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工作方案,启动了《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修改工作。2月26日专门就法规修改的有关问题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了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印发省人大环资工委、省人大农村工委,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海权办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草案》征求意见稿还通过省海权办征求了中央海权办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还直接去函征求了外交部的意见,中央海权办和外交部均表示没有意见。法工委再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几易其稿,形成了《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 内容
《草案》根据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我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作出相应修改,明确了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批准的主管部门。《草案》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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