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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3月31日上午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巡视组巡视海南省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回应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破解当前林地管理中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省委六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林地集中管理,完善林地征占用审批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关于自治机关自主依法征用非公益林2公顷以下的林地等个别条款的规定进行修改,作出《修改决定》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认为,《修改决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法制委员会于当天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批准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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