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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7月27日下午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7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省法制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完全禁止采挖海砂会对我省海洋工程项目建设造成较大影响,与我省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经依法批准的河砂、海砂开采活动”。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没有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相关保护规定与本规定的管控措施不一致的问题,草案应当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 保护区域,相关保护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最严格的保护规定执行。”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不宜重复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鉴于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建议该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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