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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七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查。

为了做好草案的审查工作,内务司法工委于 12 5 召开座谈会,征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海口市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司法所、法律事务所、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律师代表对草案的意见建议。同时,将草案印发全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内务司法工委认为, 2008 11 月颁布实施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对保障我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规有些 内容 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对其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海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草案适当扩大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和对象,对于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将草案提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 、建议草案第八条第(十一)项“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承包、流转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修改为“主张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而产生民事权益的”。因为除林地外,还有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难以列举完,用“农村土地”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表述一致,且将家庭承包形式以外的承包排除在外。

该条第(十二)项“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表述不够清晰, 建议修改为“因高危作业、产品质量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2 、建议草案第九条第一项分成两项表述,修改为: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律师的;”

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起始时间不同,宜分别表述。新增“其他原因”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对“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进行了规定。

3 、建议草案第十条增加一款:“在刑事诉讼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更换法律援助律师外,一般应由同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各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刑事诉讼前一阶段的法律援助情况告知下一阶段的办案机关。”因为刑事诉讼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阶段性 特点明显,目前的做法是分阶段请法律援助律师,办案中存在不少问题。

4 、建议草案第十一条第(一)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救助的农村特困户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 修改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救助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的人员的;”因为除农村特困户外,城市特困户也应得到法律援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一定属于经济困难人员。

建议该条第(四)项“因自然灾害”后面增加“突发事件”。

5 、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由于人口流动较大,公民该向居住地还是该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两边都可以申请,要予以明确。

此外,为防止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相互推诿,建议该条增加一款:“公民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又不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的,公民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没有签署意见为由拒绝办理。”

6 、草案第三十六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的规定不明确,不易把握执行,建议针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违反该条如何追究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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