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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12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曾浩荣院长的委托,我向会议报告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请予审议。

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建议案 4件,反映有关案件的意见17件。至今年9月底已办理完毕,并逐件答复了各位代表。

一、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动接受监督

在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省高院派出审判业务庭庭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共 20多人到各代表团,旁听省人大代表分组审议法院工作报告,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认真记录代表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省高院立即将各代表团分组审议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印发省高院党组成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限期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

二、领导高度重视,逐件督办落实

省高院党组十分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了专题研究,从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审判作风和纪律、公正与效率、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总结,找差距,查问题,抓整改。院党组一致认为,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帮助和支持。人大代表代表人民,通过人大代表的工作监督,帮助人民法院更加贴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有力支持。曾浩荣院长对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多次作了批示,要求将省人大三届二次会议中所提意见汇总整理,对所涉及个案列表发全省法院,限期办理。按照谁办案谁负责办理的原则交各级法院,要求以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把人大监督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动力,认真负责地做好办理工作。在“公正廉洁树形象”活动中,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文明、亲民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制度规范,确保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

省高院在办公室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专门负责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法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督办上级领导机关和人大监督的案件。根据《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省高院制定了《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规范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所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都要指定专人负责,优先办理、限期办结并答复代表。对于个别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确保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

在办理工作过程中,坚持走访代表,征询代表意见并跟踪反馈。代表们对省高院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表示满意。个别代表对所提案件答复不满意的,省高院仍十分重视,重新认真研究,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办结后再次答复代表。

四、 4件建议案的办理情况

(一)陈菊英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帮助农垦第一物资供销公司撤销( 2000)琼高法执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的第1012号建议案。省高院在执行中青基业发展中心与省农垦金龙物资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省农垦第一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农垦一供)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过程中,裁定追加农垦一供为被执行人,农垦一供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复议。我院经审查认为,中商期货交易所在橡胶期货被金龙公司挪用后,借出大笔资金用于清偿期货交易客户的损失,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查明金龙公司与农垦一供的经营行为和财务帐目并未严格分开,存在法定代表人、职员及财产混同的问题。纠纷发生后,农垦一供提供了150亩土地用于借款担保。我们本着既要依法保护中商期货交易所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在依法强制执行过程中,避免可能会引发职工群体上访的不良后果的思路,经研究认为还是坚持以调解为主。双方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近期已基本达成和解协议。

(二)符爱梅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立案重审海南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口金阳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建设总公司发生的两件经济合同纠纷案”的第 2068号建议案。

1、关于新达公司与金阳公司承包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我院审查认为,该案涉及的退款协议是双方解除承包合同后,就退款问题达成的新的合同,系新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合同标的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不同于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大部分执行,同时也无证据证实该退款协议违背新达公司意愿,原判认定该退款协议有效,并据此判决正确。

2、关于新达公司、华侨公司与河南建总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审查认为,因侨达花园工程尚未完工,工程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再审中一审时,新达公司未出庭应诉,而作为其共同发包方的华侨公司则放弃了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要求。再审中二审时,新达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检测后再审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判决正确。该两案已经我院两次复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诉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申诉人如仍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三)孙文雄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敦促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黄流镇腰果场 2190亩土地查封的民事裁定”的第2103号建议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海口仲裁委(1999)海促调字第2号调解书,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卜旭与被执行人海南和平华利通信工业投资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被执行人华利公司位于乐东县黄流镇腰果场的219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查封后,黄流镇政府和海南福园实业有限公司均提出异议。因该案涉及到黄流镇政府分别与华利公司和福园公司签订的两个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我院及时发函给海南中院,要求其对省人大代表所提问题依法审查,慎重处理。目前,海南中院正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的审查,待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再报告最终处理结果。

(四)周敬民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三亚港务局与三亚华南实业开发总公司联营建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的第 2172号建议案。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已作撤诉处理。

上述 4件建议案在答复代表时,已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职责的重要方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并重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把人大监督作为我们改进工作的动力。认真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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