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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5年11月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海口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南渡江龙塘段是我市主要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龙塘水源厂位于琼山区龙塘镇,日供原水 25万立方米。龙塘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全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安全,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各级政府对龙塘水源环境进行必要的整治,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目前,龙塘饮用水源地周围环境现状和水质状况存在不少突出问题。由于龙塘水源厂取水点离龙塘镇不到一公里,镇上的生活、生产污水和镇卫生院的医疗污水对饮用水源造成较大的污染;龙塘糖厂的生产污水也对水源造成污染;龙塘水源厂上游江边有不少村庄,群众的生产活动,对江水造成一定污染。据有关监测资料反映,按照二类水质标准,龙塘水源厂取水点附近部分指标如溶解氧、总磷等超标。为确保我市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制定龙塘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法规很有必要,也很紧迫。

近年来,省、市人大代表在视察和执法检查中,多次提出建议,要求加快立法做好龙塘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的整治。海口市委、市政府把龙塘饮用水源地的环境整治作为今年为民办实事的一件大事来抓。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研究,决定今年抓紧制定《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饮用水源环境加以保护管理。

二、法规起草的主要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非常重视本法规的立法工作,将其列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重点项目。余行恭主任多次明确批示,要求抓紧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等项工作。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牵头,组织市政府法制、环保、水务等部门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两位副主任带领市人大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同志到龙塘镇、龙泉镇实地调研。琼山区、龙华区人大领导也参加了调研。先后察看了龙塘坝、水源厂、糖厂、镇医院以及部分村庄。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区镇领导、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居民对立法保护龙塘饮用水源的意见。法规草案形成初稿后,又召开有关会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根据市人大法制委提出的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法规草案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2005年11月4日,市人大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

三、法规的主要内容及有关的主要问题

《规定》共二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执法主体和协管部门、监督管理事项、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污染的禁止和限制行为、法律责任等。

(一)关于确定法规标题问题

《规定》的标题《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三个问题:一是明确特定的区域范围,适用海口市南渡江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地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二是明确水源环境防治与水资源管理职能的区别。三是明确立法的目的是饮用水源环境的保护管理,重点是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环境的保护管理,但也涉及到保护区周边水源环境的保护。

(二)关于立法的法律依据问题

本法规立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我们严格依照、参照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条款,。

    (三)关于确定执法主体问题

《规定》确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理由是:

1、本法规的立法目的是加强龙塘饮用水源污染的防治和管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水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

2、《水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但该法第八十一条又规定:“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级和范围的划定问题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划定保护区进行保护。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海口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设立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市政府于2005年8月11日向省政府请示,省政府于2005年9月22日批复,同意按照市政府提出的《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确定的地理座标范围和面积划定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域全长10.2公里,总面积14.08平方公里。《规定》根据省政府的批复,确定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等级和范围。

(五)关于水源保护管理和防治污染问题

    为体现本法规的立法目的,更好地保护龙塘饮用水源,《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水源区域的情况,分别对龙塘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活动或行为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一级保护区,作为龙塘饮用水源的核心保护区,《规定》第十一条列出20项禁止规定。二级保护区列出16项禁止规定,准保护区列出12项禁止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问题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规定重点就涉及水污染的违法行为,结合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对有关法律责任问题作如下规定:

1、对罚款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污染水源违法行为的罚款有两种,一是罚款一万元以下,没有设下限;二是罚款十万元以下,也没有设下限。为便于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对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两种设定:一是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二是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作两种设定:一是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二是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2、对限期拆除、强制拆除、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在龙塘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违法项目,会对水体造成很大的污染,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依法处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三、四款对有关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上述的处罚规定。

3、对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处罚的规定。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涉及到罚款的权限和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第二十条仅作出原则的规定。

    4、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规定。《规定》第二十三条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以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四、关于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问题

    为依法做好龙塘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在保护区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保护龙塘饮用水源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请予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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