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我就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自治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保证《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自治县遵守和执行的同时,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巩固和发展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共同富裕为出发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自治县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事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政治民主、治安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二、起草《自治条例》(草案)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安排,我县从1996年5月起,就开始准备《昌江黎族自治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为了充分占有材料,使条例草案符合自治县的县情和人民的意愿,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实行分工负责。在领导小组的精心指导下,起草小组成员认真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同时分别召开县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县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各界人士座谈会,广泛征求对制定条例(草案)的意见,并组织人员到有关省、自治区、自治县考察学习,参阅各地方的自治条例,吸收其成功的经验。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和广泛征求意见,综合分析研究,再三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室室审查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在省人大民族宗教工委和法制工委、法规室的积极支持和精心指导下,完成了《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草案)稿。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自治机关的组成问题。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为了从组织上切实保证区域自治内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地位和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条例(草案)对自治机关的组成作了具体规定:1、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黎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并且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2、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黎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自治县的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公民担任。
(二)关于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问题。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自治机关的一项根本任务。为此,条例(草案)对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关于经济建设问题。条例(草案)作如下规定: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治县的实际,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开放,开拓市场,发展科学技术,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强化以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本地资源为主的工业体系,积极拓展流通网络,加速发展以旅游为主导的第三产业,逐步实现各行业快速、持续、协调发展,促进民族经济的繁荣。
1、关于农业发展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县应当牢固确立热带农业的基础地位和首要地位,在保持粮食持续增长的同时,重点发展芒果等热带水果、热带作物、反季节瓜菜和水产品生产,创办各种农业商品生产基地,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农业良种良苗培育基地,培育优良品种。
2、关于发展工业、乡镇企业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自治机关深化国有工业企业的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关于财政管理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自治机关享有行政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自主编制调整财政预算,自主安排使用财政资金。自治机关享受上级财政的各种补助,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依法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三)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问题。为了加快发展自治县的各项社会事业,缩短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条例(草案)规定: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自治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自主地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的战略地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各民族中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一是增加教育投入;二是提高师资队伍素质;三是办好中小学“民族寄宿班”;四是搞好教育支边工作。
第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条例(草案)规定: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建立健全科普机构和信息网络,加强科研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搞好科技服务,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第三、关于卫生工作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自治机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络,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和改水改厕,加强民族地区卫生人才的培养,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
第四、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条例(草案)规定: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为黎族、苗族人民的传统节日。节日期间,自治县内各族人民放假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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