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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1月13日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做如下说明:

    一、会议召开时间的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4月份”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省委同意,拟定于2004年2月15日至19日召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二、本次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项职权,因此,建议议程的一至六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动员全省各族人民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实现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四届四次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需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信用建设制度和信用体系,树立海南诚信、文明的新形象。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海南实际,拟定了《关于加强信用建设决定(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

     由于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岐山同志和省政府省长汪啸风同志因工作变动,分别辞去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长的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次会议第八项议程安排补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民政府省长。

    本次会议提出的八项建议议程均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

以上决定(草案)连同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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