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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毕志强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30日

 
——2009年9月23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向卫留成书记、罗保铭省长、吴昌元副主任作了汇报,并再次征求了省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18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省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增强市县发展活力,促进海南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决定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省和市县政府职责的划分。草案第二条、第三条对省和市县政府的职责划分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省和市县政府职责的划分,采用概括的方式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可,不必再列举具体职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宏观管理职责,主要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监管的职责。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重点履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
      二、关于权力的规范行使和监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证权力下放后“用得好、管得住”,省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市县的监督,规范权力的行使。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与下放管理权限相适应的执行和执法监管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草案第九条、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合并,修改为:“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中心的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有条件的部门要建立网上审批制度。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行政投诉网络,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行为的投诉,加强行政监察,严格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三、关于理顺省与市县两级财政分配关系。草案第十一条对省与市县两级财政的分配关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障管理权限下放后正常有序运行,应当增强市县一级的财力,建立激励性财政支付机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省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合理界定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收入划分,适当增强市、县、自治县的财力,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性财政支付机制。”
      四、关于理顺条块管理关系。草案第十三条对市县与省直管单位的关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理顺条块管理关系,应当扩大市县对省垂管单位管理的参与度,加强市县班子建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省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理顺条块管理关系,适当调整部门垂直管理体制,扩大市县对省垂直管理部门的管理参与度,增强市县选人用人自主权,进一步理顺市县与辖区内省管单位的关系,加强市县政权建设”
      五、关于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落实。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省直部门和市县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察指导、政策研究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应当密切配合,做好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落实,确保改革规范运行、平稳过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自治县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市县应当做好对接工作,尽快建立与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六、草案第十条、第十四条对加强依法行政、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方面的内容比较松散空泛,针对性不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草案第十条、第十四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条文顺序和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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