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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5月25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吴杰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7日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法制委员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了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会同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到部分市、县、区进行立法调研论证。会后,法制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在海南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再次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立法联系点进行了调研,还委托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开展了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于5月4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要求,5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呈送了《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主要 内容 的报告》,省委同意此报告。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和新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保障我省2016年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修改本实施细则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保障流动人员的选举权利。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对流动人员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的条件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员逐渐增多,人户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为方便流动人员参加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保障流动人员的选举权利,应当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流动人员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员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款规定:“流动人员原则上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在选举期间不能回到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者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登记。”二是将第一款修改为:“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员,本人愿意参加现居住地的选区选举的,可以凭居住证明和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三是将第三款修改为:“流动人员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员户口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已经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过上次换届选举的流动人员,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需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

二、关于无法取得联系人员的选民登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应当对在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人员的选民登记问题作出明确规范,既要保证其选举权利,又要解决选民登记中的实际困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在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暂时不予选民登记。但选举日前取得联系的,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修改决定草案第八条)

三、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对组织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形式,保障选民的知情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六条改为两款,第二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通过召开选民会议或者选民小组会议等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应当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二条)

四、关于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监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流动票箱作为一种特殊的投票方式,由于其流动性的特点,监管难度比较大,易出现选举违法违规现象,应当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监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款单设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置流动票箱应当配备二名以上监票人、二 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并增加一款规定:“监票人、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围观选民填写选票,不得代投选票。”(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五条)

此外,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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