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7 月 20 日下午对《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7 月 21 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应当相应增加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增加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持和配合律师行使执业权利 ”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 会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 ” 的规定。
二、关于见证法律服务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律师提供见证法律服务应当慎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增加 “ 律师办理见证业务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的规定 。
三、关于律师人事档案管理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律师档案的管理是一项非常严肃而重要的工作,应当妥善处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经济特区律师人事档案,也可以指定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集中管理。 ”
四、关于律师培训经费和律师、律师协会补贴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律师培训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律师、律师协会给予补贴的内容不宜在法规中加以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的规定 。
五、关于离任法官、检察官参加诉讼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律师法》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已作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再作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
六、关于法规施行时间的问题。 鉴于法规施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 。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次序调整和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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