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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毕志强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5日

 

——2011年5月30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并就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于5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史志办、省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工作,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政育人、服务和促进社会发展及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方志工作规划一经批准就要严格执行,不可随意改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经批准实施的地方志工作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承编单位的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证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如期完成,应要求承编单位将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加以落实。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九条中增加规定: “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将编纂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关于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收集地方志资料时的相关权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确保地方志工作机构在资料收集时的相关权利。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和复制”。
    四、关于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直接关系着地方志书的质量,应当进一步进行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关于地方志资源的利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方志资源和研究成果应该以便利的方式为全社会提供服务,明确开放地方志文献资料的范围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中增加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已经出版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地方志文献资料,公示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事项”。
    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过多,有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将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合并。
    此外,还对草案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删减和调整,并对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已基本成熟。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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