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 10月13日对《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加强海口市的绿化管理,发展海口市的绿化事 业,对于改善环境、美化市容市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本条例是完全必要的。该条例内容全面,结构严密,层次清楚,文字简炼,易于操作建议本次会议表决批准。
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了如下的修改。
1、第九条……“突出以椰子为基调、常绿阔叶乔木为主的热带植物景观”。改为:“突出以椰子树为基调热带植物景观”。
2、第十一条“到本世纪末,本市绿地指标要达到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改为:“到本世纪末,本市绿地指标要基本达到到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
第十一条的第(一)项 …….“体育馆以及其他文化娱乐设施等……”删去“其他”两字。
3、第十六条删去“第十四条所列”。
4、第十七条的末尾一句话,改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绿化保证金”。
5、第十八条第二句话删去“第十四条所列项目的”。,同时删去“逾期不完成绿化工程…….并限在二个月内完”。
6、第十条删去“未经批准机关批准”。
7、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第一句中的顿点改为:“和”字,“以及乱扔废弃物和焚烧杂物”改为:“乱扔废弃物以及焚烧杂物”。
增第一段即第(四)项“在草坪和绿化带内行车、停止以下项次依次改变。
8、第二十九条的末尾两款改为第三十条。以下条目相应改变。
9、最后一条改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海口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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