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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二审修改稿)》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5年08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查修改。现将二审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二审修改经过

    今年6月,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这次会上,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财经工委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将草案中与国家《公司法》和《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相重叠的几章内容删去,保留了草案中的公司重大交易、公司信息披露、公司重大变更、公司监管机关职责等内容,同时将草案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共三十七条,在结构上不再分章。由于对草案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调整和修改,一些主要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协调论证,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未对草案修改稿进行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后,王信田副主任于7月10日主持召开协调会,就草案修改稿的修改问题进一步听取省政府办公厅、省证券管理办公室、省法制局的意见。省证券办认为,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意见有利于该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又提出,草案修改稿中的公司重大交易、公司信息披露、公司重大变更等内容,不宜作为监管规定的内容,建议将其从草案修改稿中全部剔除,另外增加新的监管内容。省证券办已将这些意见向省政府作了书面报告。省法制局提出,可由省人大常委会作一个“关于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监管的决定”,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去制定。有关部门各持己见。在此期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7月3日国发[1995]17号文件)。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对进行规范工作的要求和期限、主要内容、重新登记和组织指导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鉴于这些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了草案修改稿的有关问题,认为,目前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工作十分必要,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7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组织指导,抓好落实,保证质量,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为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建议将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意见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省证券办等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其合理内容可吸收到草案修改稿中去。

    8月3日,财经工委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修改稿。

    二、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中的“重大事件和信息披露”一句删除。

   (二)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中的“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不适用于发起设立且股票未公开发行也未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的非上市公司”一句删除。

   (三)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项删除。

   (四)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四款之后增加一款规定“英泽文本的字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五)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加上“注册资本”。

   (六)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监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收取监管费”删除。

   (七)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后分别加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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