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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口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8年07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会、秘书长、各位委员:

    《海口市消防条例》于1995年12月29日经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6年2月23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的公布实施,对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法制建设,推动消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保证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顺利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颁布实施,该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必要进行修改。

    去年十月,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有关规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市政府关于《海口市消防条例修正案》的议案,作出《关于修改〈海口市消防条例〉的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当时,省人大常委会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即将出台,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等候该法公布后,对照《海口市消防条例》有否违反消防法的原则精神和条款,再作修改。今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便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市政府办法制科、市公安消防局一起,根据消防法,对条例再次进行修改。6月1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条例修正案(修改稿),重新作出《关于修改〈海口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决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指导思想

    在修改条例过程中,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具体来说,《海口市消防条例》的行政处罚凡超出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都要予以修改。二是实施条例的实践证明,对需要加以补充和进一步规范、完善的条款,作出规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1、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以及管理机构

    为适应市场经济下消防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管理,消防法明确规定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以及管理机构。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决定》相应地把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使之同国家法律相一致。

    2、关于消防责任

    长期以来,人们的消防安全观念淡薄,认为防火安全只是消防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无责任感。针对这种情况,消防法在规定消防工作要“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的同时,还强调要“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在第十四、十六条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决定》对第九条作适当的修改,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此外,《决定》还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二十条中增加一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特别强调消防重点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3、关于消防管理

    为加强消防工作的管理,根据消防法,《决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修改:

    (1)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管理。根据消防法第十、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分别作了修改。

    (2)加强对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个人及其场所的消防管理。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决定》把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3)完善申报制度,加强对营业性场所的消防管理。《决定》根据消防法第十二、三十条的规定在三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和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单位事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或者举办。增加这一款很有针对性,比原来的条款更加明确、具体。

    4、关于处罚

    处罚是这次修改的重点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进度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条例第五十二、五十三条条文逐项进行修改。下面主要从三个方面简要说明:

    (1)消防法已经规定的给予某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有罚款的,《决定》就不作罚款处罚的规定。例如,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接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原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原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以及燃气管道的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原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决定》在第五十二条第①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不规定罚款的处罚。又如,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⑥项规定,《决定》只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处罚(原第五十四条),对单位不作罚款的处罚。

    (2)为使修改后的法规更加完善,加大处罚力度,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六、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条例第五十三条作了较大修改,如作了四项补充规定,同时增加一款的内容。

  (3)关于罚款的幅度。消防法对罚款的幅度没有作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原条例规定罚款的数额切合实际,《决定》不作大的变动,基本保留原来的罚款幅度。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和调整。

  经过这次修改,《海口市消防条例》更有利于依法管理消防工作,预算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更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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