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陈高卫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4日

——2010年11月23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于1989年制定,并于1996年进行第一次修正的。《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对选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指导我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自1996年以来,全国人大已分别于2004年和2010年对《选举法》作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今年修改后的《选举法》,确定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扩大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增设了“选举机构”的章节,调整了代表名额的上限,增强了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完善了写票细节,增加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及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等内容。为此,我省的《实施细则》应根据新《选举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此外,我省县乡两级人大将于明年下半年按照新《选举法》进行换届选举。因此,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遵循以下二个原则:一是以新《选举法》为基础,对《实施细则》与新《选举法》规定不相吻合的内容作相应性修改,使之与《选举法》保持一致;二是结合选举实践,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问题。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问题
    按照新《选举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对《实施细则》关于按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有关规定作了一些修改。一是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修正案草案第八条);二是删去第十九条:“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如果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需要调整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需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正案草案第九条);三是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他们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四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城镇各选区与农村各选区”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
    2、关于换届选举经费问题
    我省基层的同志强烈要求对选举工作经费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因此依照新《选举法》第七条的规定,增加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修正案草案第二条)
    3、关于选举机构问题
    在直接选举中,选举机构对于指导和组织选民进行选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选举法》对选举机构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了具体规定。由于我省1996年修正的《实施细则》已对选举机构的产生和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因此,修正案草案只增加了有关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及选举机构部分职责和工作要求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四条)
    4、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问题
    新《选举法》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名额作了具体的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对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不得超过130名”提高到“不得超过160名”。因此,修正案草案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七条)
    5、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问题
    新《选举法》增加了“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规定。因此,修正案草案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补充。(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
    6、关于选民登记问题
    由于选民登记是一项非常复杂、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尤其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涉及的具体问题很多,在调研过程中,基层同志强烈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据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有关选民登记的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下列办法进行:(一)城镇的居民和农村的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三)中央、省、设区的市所属单位的职工,其领导机构与分支机构跨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在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四)离退休人员在现住地的选区登记,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五)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但取得现居住地选区选举机构同意的,也可以持户口所在地乡级以上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登记。”(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
    7、关于增加代表候选人透明度问题
    为保证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的真实情况,新《选举法》增加了“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的规定。因此,修正案草案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
    8、关于代表候选人的公布和确定问题
    新《选举法》增加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的规定。因此,修正案草案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吸收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的规定,增加了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的排序规定:“按照推荐、讨论、协商的方式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时按姓名笔画顺序的排列;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
    9、关于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问题
    为了较好地调动选民参选的积极性,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新《选举法》将有关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因此,修正案草案也相应增加了有关内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
    10、关于两地代表问题
    关于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问题,依照新《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加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
    11、关于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问题
    新《选举法》增加了接受代表辞职程序的内容,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可以分别接受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因此,修正案草案也相应补充了相关内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
    12、关于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问题
    为了及时有效地查处破坏选举的行为,新《选举法》增加了明确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的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因此,修正案草案也相应增加了该项内容。(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新《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还对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接受委托代为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等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