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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审查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9年05月1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法工委、法规室对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去年11月,法工委、法规室会同民族宗教工委提前介入了条例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到乐东县召开座谈会,了解该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建议修改意见。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又将条例分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工委、法规室认为,乐东黎族自治县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保障自治县充分行使自治权,巩固和促进民族团结,推动自治县各项事业尤其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总的看,条例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符合乐东的实际和民族特点,内容较全面,已较为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吸引人才的优惠措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自治机关在财力许可时,对在自治县区域内偏远的少数民族山区工作人员,每月增发本人基础工资的10%―20%做为生活补贴;对在自治县内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或者在少数民族山区工作二十年以上非该地籍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增发一级工资”,我们认为,给予生活补贴、工资奖励等优惠措施,受自治县财政状况的影响较大,不宜在条例中规定具体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较为妥当,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在财力许可时,对在自治县区域内偏远的少数民族山区工作的非该县籍贯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生活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对在自治县内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或者在少数民族山区工作二十年以上非该县籍贯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授予山区建设荣誉证书和奖章,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二、关于经济发展方针。乐东黎族自治县位于我省西南部,有较长的海岸线,海洋资源较为丰富,渔业是乐东自治县的一个重要产业,但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却没有把渔业纳入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因此,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发挥本地旅游、海洋、矿产资源的优势,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点发展热带高效农业、资源工业和生态旅游业,兼顾发展林、渔、牧、贸业,并使之协调发展。”(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林业是乐东自治县的一项重要产业。加强林业建设,对于建设生态省,实现我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0%的目标意义重大。因此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管理,实行营林为主,护林为重,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开展群众义务植树活动,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依法采伐,禁止非法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一句作为该条第三款(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扫除文盲。扫除文盲仍是乐东教育发展的一项工作。因此,建议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文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视师资培养,鼓励自学成才。”(审查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禁止早婚和买卖婚姻。为从根本上杜绝早婚和买卖婚姻,促进民族的文明与进步,建议在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执行国家婚姻法,禁止早婚和买卖婚姻。”(审查修改稿第四十九条)

    五、关于其他具体条文的修改

    1、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与第一款有重复,建议删去。

    2、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是培养人才和招录工作人员两个不同方面的内容,建议分列为两条。(审查修改稿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3、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最后一句与第三款重复,建议删去。

    4、建议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与第二十八条合并,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四款。(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5、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与现行财政改革不符,建议删去。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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